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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4-03 21:16:02来源:本站浏览:386次
包安委会发〔2021〕12号
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安委会,稀土高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包头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印发
包头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增强企业员工、社会民众关注和参与安全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从业人员“三违”现象,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燃气、游乐场所、商贸企业、物流等重点行业、专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情形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所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其规定执行。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举报奖励事项按照“属地负责,统一受理,分口核查,适当奖励”的原则,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明确举报奖励事项的统一受理部门,并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归口负责举报奖励事项的核查处理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的部署、指导、监督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核查、处理、反馈、监督、奖励统计和报告等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实施的举报奖励主要针对以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期间脱岗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节假日期间且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不在岗带班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五)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六)设备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或超期服役等不安全情形的;
(七)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八)城镇燃气用户报告用气设备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后,燃气经营单位未及时处理的。
第五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受理举报公共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办公大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受理举报公示栏,对上述内容进行公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举报箱。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联系电话、违法主体名称、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内容等相关情况及材料(包括影像资料)。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涉嫌犯罪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有下列举报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之列: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举报的事项已被查出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事项在整改期限内;
(四)举报前已经被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
(五)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受理举报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举报的时间先后给予最先举报人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三条 对举报本办法所规定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给予100元奖励;
(二)对举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情形的,给予200元奖励;
(三)对举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的,给予3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按照相关程序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兑现奖金的处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举报奖励事项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对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所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市本级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本级承担;其他属旗县区发生的奖励资金由旗县区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旗县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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